多盡人事,以待天命——從王曉民談「安樂死」

王曉民臥病十九年,引起了我們社會上討論「安樂死」的熱潮。同時「植物人」這三個字也時常出現了。
其實王曉民並不是所謂的「植物人」。根據接觸過王曉民的父母親,知道王曉民及他父母實際情況的李明慧先生,他刊登在益世雜誌二十九期,題為「王曉民沉默的震撼」一文中所說的,在一天之中,王曉民有大部分的時間,是睜開雙眼「醒」著的。在父母悉心照顧之下,她的面龐紅潤,皮膚細緻。對善意的訪客,或美妙的音樂,會咧嘴而笑;身體不舒適時,會皺眉撇嘴表示痛苦;不如意時,甚至會翻臉怒目。她的房間內,沒有所謂的「呼吸器」,只有抽痰器。每天的三餐是靠胃管進食,但是她也能吞嚥飲料,牙齒強硬有力,能夠緊咬不放。如果與她接觸久了,你一定會同意他父母的看法,在醫學上也同樣可以證明,王曉民現在並不是所謂的「植物人」。可見王曉民並不是「非人」,也不一定要「受死」。
並且,王母提出「安樂死」的要求,也不一定真的需要這樣的法律。關信基教授在「愛與希望」一文中說:
「王母自己要曉民安樂死去大概不太難吧!不給他抽痰,不給她藥吃,不就成了嗎?甚至不必刻意去做,只需自己無意地多睡一會兒,疏於照顧也就得了。」(益世雜誌二十九期)
可是他們並沒有這麼做,卻「迂迴」的找立法院、找人權協會去申請,這是為了甚麼?很簡單,就是為了「愛」。他們太愛王曉民了,即使她不言不語,終年躺在床上,依賴他們辛苦的照顧而活,他們也不忍心「動手」去「殺死」她。既然這麼愛,現在為甚麼又要提出「安樂死」的要求呢?因為他們感覺到自己力量的渺小,又深恐自己在衰老及百年之後,無法照顧她,於是「王母將現實的痛楚交給社會,希望社會分擔」(聯合月刊池宗憲先生說)。因此我敢肯定,即使有了「安樂死」的法律依據,王母也絕對不會輕易讓曉民「安樂死」的。
中國古來便有「人命關天」、「人死為大」的觀念,認定了生命的神聖和偉大。如果要死也要「死得壯烈」「重於泰山」才行。中國人從來不鼓勵別人「視生命如草芥」,一個人即使快死了,總要盡力挽回他的生命,不管他是否有「非死不可」的理由。中國人認為死就是死,沒有「痛苦的死」和「快樂的死」的區別。基本上死就是一種痛苦。因此「安樂死」的觀念,不適合中國的國情。「好死不如歹活」「螻蟻尚且貪生,況為人乎」,在在都說明了中國人重生死的古老傳統,不是幾十年的西洋潮流所能改變的。這也是我以為王母要求「安樂死」,並不是真正需要「安樂死」的重要原因。
如果真的制定「安樂死」的法律,那麼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使用?由誰來決定?又是一個嚴重的問題了。有人說,凡是所謂的「植物人」,也就是沒有意識的人,都應當給予「安樂死」。這個建議似乎合理可行;問題是「植物人」「沒有意識」的定義,無法像數學那麼明確。數學上的「零」,有時候指的是「極少到接近零」,並非「完全的沒有」。這樣看來,「沒有意識」是幾乎不可能存在的(除非是已經死亡了的人),只要還有一點點的生命現象存在,在日新月異的醫療科學,及層出不窮的「生命奇蹟」下,誰都不敢肯定哪一個所謂的「植物人」,在將來的某時,不會恢復成為常人。如此一來,家屬、醫生、法官,誰也不能作「安樂死」的決定了。因為誰都無法承受萬一判斷錯誤的後果。
退一步說,醫生可以以他現有的專業知識,下達病人「安樂死」的決定,問題是該由誰來執行?有人可能會答,當然由醫生來執行。不錯,「安樂死」也算是一種「醫療」的行為,只有醫生才具有執行的資格。只是自古以來的醫家是救人的,不是害人的,執行「安樂死」的醫生,非但沒有救人,而且不僅僅在害人,更是在殺人了,試問,那一位醫生肯背負這種良心的負擔?外國文化較我們「開化」,並且有「安樂死」的法律或判例依據,執行「安樂死」的醫生,仍然不免有「醫療不當」的控告(見本報四月十三日黃驤譯文),在保守的中國,執行的醫生難道不會有類似的糾葛嗎?
這還沒有牽涉到醫師的水準、操守等問題,如果再考慮這些,「安樂死」的決定和執行,就更為困難而複雜了。
於是,有人提議,我們可以來個「備而不用」,也就是說制定了「安樂死」的法律,非到萬不得已的時候,不輕易使用。這又叫人迷糊了。法律是適應現代生活的產物,是因需要而生的。換句話說,就是有了某種需要,才來制定某種法律。若是沒有需要,或是「不用」,又何必多此一舉?再說,法律多半具有強制性,也就是說「凡合乎此規定者,必照此辦理」。現在若制定「安樂死」的法律,是不是說『凡屬「植物人」者,皆須「安樂死」』呢?如果不是,這種法律徒具形式,沒有實際的意義,有等於沒有,不要制定也罷。如果是,法律的「適用對象」的認定,又有如前述的困難,失諸嚴則苛;失諸寬則疏漏,總之難以辦妥,徒然增加執法的困擾而已。到最後,真的是「備而不用」,或「備而不能用」、「不敢用」、「不可用」「無人用」,那麼立法的用意又何在?真是不急之務了。
因此我認為不是一紙「安樂死」的法律就能解決的。因為死不是一了百了。就以王母為例,他要求讓王曉民「安樂死」,真的叫王曉民「安樂死」,王母就能解除負擔嗎?也許她內心無形的痛苦,要比目前有形的辛勞多千萬倍,而且要負載到她自己百年之後。這樣的結局,毋寧是最殘酷的。我不忍見此情況發生,因此我反對制定「安樂死」的法律。是怎麼來的,就讓他怎麼去。自然的生滅,是人間最美的循環。
至於王母的請求,國家及社會大眾不應該視為單純的法律事件,而要當作是社會以及全人類的間題——讓王曉民活下去,直到她自然的死亡——在她「生」的過程中,由國家及社會大眾,從她的父母手中,接過「照顧」她的棒子。立法院要盡速制定「福利法律」,而不是「安樂死」的法律;人權協會要維護她「活」的權利,而不是讓大家有「殺死」她的權利;社會大眾站在「人道」的立場,應該鼓勵任何生命的延續,並且極力促成「福利社會」的達成。如此才是「王曉民事件」的最佳結局。
(七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國語日報四月話題)
原刊《國語日報》〈家庭版〉「四月話題 安樂死」,後收入74310日時報出版,路燈照編著《植物人與安樂死》246-250

by 甲多先生 @ 1983.04.26 臺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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