抒評的論說文簡稱抒評文,一度在北區五專的聯考作文命題裡大行其道。它的最大特色是形式上出兩大部分組成:前半部分屬記敘性質;後半部分才是論說性質。所以也有人稱它為「先繁敘後議論」的論說文。
拿抒評的論說文來和勸誘文相比,我們可以發現一些有趣的對比:第一、前者的論點存在作者身上,而後者卻存在勸誘的對象身上;第二、前者的要旨在求得對方的同情,而後者卻旨在同情對方;第三、前者主要在抒發自己的見解為是,而後者卻在剖釋對方的見解為非。
所謂「先繁敘後議論」的先、後、繁等字眼,並非是絕對的。所以抒評的論說文,從形式來看,約有三種:第一種是先簡單敘述之後再詳細評論,如錢大昕的「奕喻」(見舊版國中國文課本第六冊第十三課);第二種是先詳細敘述之後再作簡短的議論,如藍蔭鼎的「飲水思源」;第三種是先有簡短的引論後再敘述,最後才作抒評。第三種的抒評文,形式上已與一般的論說文無甚差別,其敘述部分相當於證據中的事證一類,只是其性質仍有少許不同。
王鼎鈞的「得理讓人」是抒評文最佳的典範。本文共分三段:第一段敘事,記敘張先生送一位得了急病的鄰居就醫,路上車多秩序亂,張先生雖然心急,卻得耐住性子;第二段承接上段故事,說明張先生固然是辦急事、做好事,卻也要遵守交通規則,尊重別人的權利,否則不但好事做不成,恐怕他自已也要頭破血流了;第段由前兩段的事獲得的感想——做事要耐煩,做好事尤其如此——寫起,探討「人間好事多磨」的原因,最後得出「凡事固然要求「得理」;還必須懂得「讓人」的結論。
這一篇文章的特色在第二段,它巧妙的將第一段的敘事,和第三段的說理,連接在一起,好像是媒人婆,順利的撮合成了一對姻緣,使記敘與論說兩種性質的文體,能圓融的糾合在一起,而沒有絲毫衝突不入的感覺。
抒評文的敘事,不過是拿來作為「即事說理」的對象而已,並不一定要真有其事。所以「得理讓人」的「張先生」也許不姓張;「飲水思源」的「老人」,未必不是年輕人;「奔喻」裡的「客」也許就是你我。拿實際的事情來作抒評文,當然也可以。陶淵明的「五柳先生傳」,和周敦頤的「愛蓮說」便是。
前人作抒評文,常假借他人的口,像左傳裡說「君子曰」,史記裡稱「太史公曰」,「五柳先生傳裡也說「贊曰」,胡適的「差不多先生傳」則用「大家」的名義來評,這都不適合我們;我們仍以自己的身分,來表示自己的觀感與見地為佳。
細說作文之八十,原刊「青年日報」國中學生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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