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6論說的方法

論說文之所以不同於記敘、抒情文,除了因為寫作對象和目的相異之外,最大的區別,該就是寫作方法的不同了。寫作方法包括取材、布局和說話的方式等等。記敘文有合於記敘文的說話方式,抒情文有合於抒情文的說話方式,論說文也有合於論說文的說話方式;論說文的合適說話方式,我稱之為「論說的方法」。
論說有三種最基本的方法:一是「演繹法」,二是「歸納法」,三是「類推法」。
「演繹法」又叫「三段論法」,是利用大前提、小前提得出結論的方法。大前提是一種範圍比較廣,為大多數人所承認的普遍原理;小前提則是大前提範圍裡的特殊事實。利用兩者的關係,便可以得著結論。例如:
大前提:無論哪一件事,只要從頭至尾徹底做成功,便是大事。
小前提:法國人柏斯多研究微生物,徹底得到了結果。
結論:柏斯多便是成了大事。
( 國父「立志做大事」第二段)
這種方法並不一定要照著大、小前提和結論的順序全部列出,有時不但可以變更順序,也可以省略其中的一項或兩項,讓讀者自行領會。
「歸納法」正好與「演繹法」相反,是由許多個別的具體事實,來求得普遍原理的方法。例如:
個別事實:吳村使我對農家生活有很深的印象;陳兆熊使我有機會學會修理鬧鐘;李文虎使我知道書法家寫毛筆字的莊嚴神情;胡漢傑使我知道雞蛋買賣怎麼進行;林湖使我知道警員怎樣執行勤務。
個別事實:吳村、陳兆熊、李文虎、胡漢傑、林湖,都是我的朋友。
結論:朋友能擴大自己的生活領域,使我們能夠更深刻認識這個世界。
(林良「父親的信」第四、五段)
這種方法以「經驗」為前提,很適合我們寫作取材的路向。只是我們要特別注意,個人經驗畢竟有限,因此所得的結論,也只是「相對的」的成立,切忌流於「強辯」。
「類推法」有點像「譬喻」,是根據已知的事例,來論斷相類似的事。例如:「臺灣者,中國之土地也,久為賁國所踞。今余既來索,則地當歸我。」(鄭成功「與荷蘭守將書」)就是根據「哪一國的士地,應該歸哪一國人」的道理作推論的。
以上方法。可以分別或者同時用在一篇論說文裡;使用的時候,方式可以靈活變化,不拘於一格。如果能熟習並且適度的使用在我們的作文裡,將能使論說文更有「論說」的味道。
細說作文之六十六,原刊「青年日報」國中學生版

by 甲多先生 @ 1988. 03.09 臺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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