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甲」是臺北市退休的公立學校教師,中華民國107年6月,收到臺北市政府發的一紙「已退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所得重新審定通知書」,上面除了載明姓名、身分證字號,和退休薪點、107年度薪額、退休金種類、退休審定年資、月退休金比率、儲存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優惠存款金額等「原退休案審定情形」外,最重要的是要通知我以下的「每月退休所得重新審定結果」:(按原件項目臚列)
為方便說明起見,我們換做另一張表,刪除原有沒用的部分項目,並增列用以比較的欄目及其內容。
根據上表,除第3、4、5、6列以外,從其他各列我們換算出來的甲的在職薪資都是97,010或97,011元;而從第3、4、5、6列換算出來的甲的在職薪資,則分別只有88,805元、90,886元、93,067元和95,356元,其實質的退休所得替代率為59.96%,都不到法定的65.500%、64.000%、62.500%和61.000%,這毫無疑問的,是弄錯了。
如果拿來和別人做比較,它不但仍有這種實質的退休所得替代率,不及法定退休所得替代率的問題,它還有更大的缺失,就是年資深的每月退休所得,居然比年資淺的還少。
下表是「乙」的「每月退休所得重新審定結果」:(按原件項目臚列)
「乙」也是臺北市退休的公立學校教師,中華民國107年6月,也收到臺北市政府發的一紙「已退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所得重新審定通知書」。
「乙」的退休薪點是625薪點,中華民國107年度的薪額是48,505元,退休金種類是月退休金,都跟「甲」一樣。
「乙」的退休審定年資:退撫新制實施前為19年00月,退撫新制實施後為11年00月,總年資30年00月。比「甲」的退休審定年資:退撫新制實施前為22年00月,退撫新制實施後為08年08月,總年資30年08月,少了8個月。
我們也給「乙」做了另一張表。
從「乙」的這一張表來看,第3、4列以外的各列所換算出來的在職薪資,跟「甲」的一樣都是97,010或97,011元;而從第3、4列換算出來的在職薪資,則分別只有93,941元和96,178元,而其實質的退休所得替代率,也都只有62.46%,不到法定的64.500%和63.000%。這說明了:可能所有跟「甲」和「乙」相同的臺北市退休教師,他們的「每月退休所得重新審定結果」,都有這樣的問題。
另一個更大的問題是,資深的「甲」,每月退休所得總計,居然比資淺的「乙」來得少,這就說不過去了。
「甲」的年資比「乙」深,所以「甲」的每月退休所得總計應該比「乙」多;多的就是退休所得替代率多的1.000%,以換算出來的在職薪資97,010元計,金額為新臺幣970元。在前述的「甲」「乙」兩張新表中,除第3、4、5、6列以外,其他各列的計算結果,都合乎這個數字。
而現在
第3列:「甲」原本應該比「乙」多領新臺幣970元的,現在卻反而比「乙」少了新臺幣2,425元。
第4列:「甲」原本應該比「乙」多領新臺幣970元的,現在卻反而比「乙」少了新臺幣2,425元。
第5列:「甲」原本應該比「乙」多領新臺幣970元的,現在卻反而比「乙」少了新臺幣1,495元。
第6列:「甲」原本應該比「乙」多領新臺幣970元的,現在卻反而比「乙」少了新臺幣39元。
請問:
1、製作這兩張「每月退休所得重新審定結果」的承辦人,你們是怎麼算的?
2、核定這兩張「每月退休所得重新審定結果」的長官們,你們是怎麼批的?
3、其他跟「甲」「乙」一樣有「每月退休所得重新審定結果」的人,你們發現這個問題了嗎?
4、「甲」「乙」及其他有類似「結果」的人,我們要向哪裡去討「正義」呢?
附記:
本文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投稿「聯合報民意論壇」,18日回信「無法刊出」。中華民國107年8月18日投稿「中時電子報」,沒有下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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