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體罰」一直是學校裏的一個「問題」;「禁止體罰」也一直是教育主管當局的「政策」。可是「政策」雖一再「三令五申」,「問題」卻仍舊「層出不窮」。到底「問題」的癥結在哪兒呢?
前年聯合報曾載,教育部長在內政部長林洋港(時為臺灣省主席——主管臺灣省政,包括教育)公開贊成對學生「合理體罰」之後,接受記者訪問時,重申禁止教師對學生施行任何形態的體罰之禁令。
所謂「禁止任何形態的體罰」,其含義就是:不管什麼原因,都不能以任何有關身體的處罰,來加諸學生身上。姑不論「體罰」的「官方解釋」為何,我們猜想,朱部長之所以有這種重申的原因約有二端:第一、教師無權體罰學生;第二、體罰的行為曾經普遍的造成具體傷害。
如果說,教師沒有「權利」體罰學生,這一點是很難令人信服的。教師被要求做「經師」兼「人師」來教好學生,負有相當的責任。依照權利義務相等的原則,教師對學生施行刑法「傷害罪」以下的適度體罰,應該被視為合理。教師管教學生的社會責任,早就被期許在父母管教子女的社會責任之上,不幸出了一個問題學生,教師所受的輿論指責不遜於父母,猶有過之。這樣,為什麼父母所施行的體罰是理所當然,而老師就不行?
至於體罰所造成的傷害情形,我們很少看到主管教育機關公佈確切的統計資料,或者委託專門學術單位所做的研究報告,具體的數字不得而知。雖然如此,我們仍然相信體罰可能造成或多或少的意外;只是如果體罰所帶來的效益,或者在他方面能夠減少的傷害,較體罰本身的傷害為大時,我們是不是可以考慮讓體罰「適度的存在」?
一個非正式的比較:在還沒有「三令五申」一再禁止體罰以前,不良少年的「數目」很少;越禁止體罰,不良少年越多。當然,我們不敢武斷,禁止體罰是不良少年「多產」的唯一原因,但是這種微妙的社會趨勢,很值得我們深入探討。
根據Piaget的「道德發展二階段論」,人類道德發展分成兩個階段:他律性道德的階段和自律性道德的階段。一般說來,年幼的小孩他律性的成份大,自律性的成份小,所以在犯錯之後,通常必須由成人——父母或老師給予處罰。至於處罰的型態,根據實驗,他們都認為,一個人若犯了規,就應該受到痛苦。任何可以使他感到痛苦的處罰,如:打、罵、取消零用錢,不許玩喜歡的玩具,關禁閉等等,均可施予;而且違規者受苦的程度,必須與他犯規造成的傷害程度成正比。這裏說明了兩件事:第一、體罰並不是罪無可逭的霸道,也不是完全違反教育原理的東西。第二、相反的,體罰在道德教育上,還扮演了一個舉足輕重的角色。
如果說,禁止體罰不是為了教學的需要,而是為了迎合某一小部份「眾人」的口味,那又不必了。根據聯合報載,師大教育心理系曾做了一項有關「體罰」的調查,指出:百分之九十一的教師、百分之八十五的家長,和百分之八十四的學生,都主張「適度的體罰」;有百分之九十三的教師,和百分之九十二的家長,實際上都使用體罰。這個調查結果顯示兩個事實:第一、體罰實際的存在,表示有其存在的因素。第二、教育部一再的「三令五申」禁正體罰,並沒有發生其應有的效力,表示這個命令有檢討修正的必要。根據歷史的記載,「體罰」在中國教育史上存在了千百年,難道千百年間,都出不了一個「夠力」的政治家來消滅它嗎?假如它真是一種大罪惡的話。
古人有言,令不行不出,就是說,一個法令如果無法執行的時候,就不要隨便的發佈出去。發佈了一項難以執行的命令,除了嚴重的損壞了政府的威信之外,在禁止體罰這件事上,至少還有下列的不良副作用:
第一、不是教師「藐視禁令」繼續體罰,就是教師「嚴格遵守法令」,怕動輒得咎,便將學生放任不管,自顧自的「教書」不「教人」。
第二、既然大多數的教師仍然施行體罰,而顯然的體罰又是「違法」的,那麼這大多數教師所教的大多數學生,必然會慢慢的被教育成「視法令如無物」「說謊」「欺騙」「耍詐」和「陽奉陰違」的雙重人格的國民;因為老師本身就是如此。這是教育法令對國民教育所造成的最嚴重的脫節現象。
第三、在學校與家庭關係上,體罰的禁令也產生了不少的磨擦。「望子成龍」的家長,責怪不體罰的教師管教不夠嚴格;「寶貝兒子」的家長,又責怪教師一些「無傷大雅」的體罰,使教師動輒得咎,影響教學情緒至鉅。到頭來,受害的還不是我們全體?
不知道是哪一位教育部長,在人家抨擊大學聯考制度的時侯,說了一句很漂亮的話。他說:「在還沒有更新更好的方法之前,我們只好維持現狀。」這幾年,在現有的基礎之下,大學聯招的技術和觀念,因此都在不斷的更新和進步。
相同的,也許「適度的體罰」不是好的教育方法,但是既然在理論和實際上都有必要,而且無時無地正在如火如荼的「秘密進行」當中,我們何不也如同大學聯考的現行制度一般,給予其合法的存在(不合法的公開較合法的秘密,其弊尤大),讓大家有加以研究和參與意見的餘地。只有在「是不是可以體罰」的問題可以公開討論之前,「禁止體罰」的問題,才能得到全面的解決。
所以,絕對全面的禁止體罰的命令,至少在目前,有將之限制在若干條件之下的必要。比方說,禁止對學業不佳的現象施予體罰,就顯得較為具體而可行。學生都有個別差異,不必要求聰明才智較差的學生,與聰明才智高的學生齊一水準,是合情合理而且合乎教學原則的。
但是在訓導方面,我們卻不宜有等差的待遇。因為我們的社會,道德和法律標準是相同的,對於犯法的人,法律要將之治罪,為什麼對於犯規的學生,卻不需要處罰?這種雙重標準,無疑的將增加兒童長大以後,在社會上的適應困難,間接的交給了社會上更多的麻煩。
也許,除了體罰,還有更好的方法,如個案研究、諮商輔導等。但是這些都必須先加以比較、考量之後,才能獲致答案的。而這些,也都不是光說一說,或關起門來討論,甚至於只是一紙禁令就能得來;而必須公開的、坦誠的坐下來,心平氣和的檢討、評估,抓出問題的癥結所在,對症下藥。這樣才能有期於體罰的「問題」,真正從我們教育史中剔除的一日。
刊「益世」第34期51-52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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